1.不相关和不合理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医药企业费用税前扣除需要遵循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否则不能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取得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发票,虽然票据合法但不符合费用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因此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向银行贷款后,将其无偿转贷给其他单位,其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全额调增,这是因为企业的贷款没有用于自身经营;规定期间内未缴足资本金的,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间内的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给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
2.跨年发票的涉税业务处理
跨年发票的麻烦在于,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税务的实质性原则发生冲突。跨年发票常见的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上一年付款和收到发票,但做账在下一年;第二种付款在上一年,但收到发票在下一年。对于第一种情况,常见的是存货采购,虽然发票和存货一上年到的,因为存货入库有流程,但往往下一年才入账,可以正常做到下一年,无需纳税调整。对于第二种情况,常见的是预付款性质开具发票,比如在年底支付下一年广告费,对方也在上一年开具了发票,但在下一年才收到发票,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在下一年入账和税前扣除。
3.如何规避异常凭证涉税风险
根据国税总局2019年第38号文件,所谓异常凭证就是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或者在稽核比对中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等异常凭证。为了规避异常凭证引发的涉税风险,纳税人需要将异常凭证纳入企业的合同管理范围,比如在合同中对发票类型、开具时间、赔偿责任等相关条款进行明确。此外,也可加强供应商管理,特别是对供应商进行资信调查察和实地调研考察,或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风险企业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