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刘军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之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衡阳市南岳区检察院批捕。
衡阳南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军与王海的违法违章行为与娟娟的受伤结果之间均具有必然因果关系。
刘军在骑车搭载未成年人后,即在法律上和常理上产生了安全保障义务。从娟娟受伤开始,刘军即负有了积极救助义务。证据证明,刘军已明知被害人伤后症状在不断加重,不仅多次以无钱为由不让伤者住院抢救,也不设法联系未成年人娟娟的家属,不报警救助,反而将被害人弃置于车内。若娟娟在抢救的黄金时间段内得到有效抢救,也许不会致死。而且,刘军明知自己最后将被害人丢弃于车内会发生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主观上、行为上和结果上亦从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其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故意犯罪,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南岳区法院认定,刘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民事赔偿方面,一审法院裁定,刘军赔偿 426993.6 元、王海赔偿 311148.8 元、何东赔偿 128817.6 元。
刘军不服提起上诉。衡阳中院审理后,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