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对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