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稽罚〔2019〕24号),公布关于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虚构药品销售流向、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调查核实,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8年虚构药品销售流向,向无合法资质个人销售药品及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构成要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2019年6月26日,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