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张明发现,那只攻击他们的猫平时是邻居王良在喂养,于是来到王良家中,希望王良对他们受到的伤害进行补偿。然而王良却说那是一只流浪猫,自己只是出于爱心进行投喂,并不是猫的主人,他没道理承担赔偿责任。一时之间是非难辨,正要离开时,张明发现王良放置在家门口的猫粮和猫窝,他认为从这些可以看出,王良平时一直在照顾流浪猫,可以等同于那就是王良的猫,于是立刻拍下照片并报警。
派出所民警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依旧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随后,张明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良赔偿自己和妻子医药费1600元及交通费200元。王良很疑惑,为何自己的爱心之举会惹上官司?喂养流浪猫到底对不对?难道就任由这些小生命活活饿死?以案释法解决纠纷
庭审中,承办法官就《侵权责任法》中“流浪动物伤人,应当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向原、被告做了解释:在这起案件中,因流浪猫来源不明且流浪时日已久,难以确定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但流浪猫的特性是无主、长期在野外生存,天性决定了其会向有利于其生存的地方聚集,而王良在自家门口放置食物,在其生活小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因流浪动物的不可控制及自然天性,必然会对其居住小区的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故该行为并不能因为投喂者的爱心而免受法律规范的调整。王良的投喂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猫的规范救助行为,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此危险影响与张明夫妇受伤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