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的救助行为使赡养义务人免受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应认定为为赡养义务人的利益而管理,街道办事处有权向赡养义务人追偿。
案情
何某某与王某1992年4月登记结婚,1992年10月王某生育何某。1996年7月二人经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双方所生之子何某由何某某负责抚育,王某自1996年7月起每月付抚育费500元至何某18周岁止。2016年5月,何某某突发中风疾病。因家中无人护送就医,北京市三里屯街道办事处立即联系何某处置,但何某不予以理会。后街道办事处迅速将何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并为此垫付医疗费、护理费等4万余元。三里屯街道办事处将何某诉至法院。何某辩称,街道办事处的行为系履行社会救助的法定职责,该救助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是何某某,应由何某某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