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离婚时何某的年龄、离婚调解书以及离婚后何某与何某某母亲共同生活等事实,可以认定何某某对于何某尽到了一定抚养义务,故当何某某陷于生活困难时,何某有赡养义务。三里屯街道办事处在何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情况下,代为承担起相应职责,何某作为实际受益人,应当承担街道办事处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判决支持了三里屯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社会救助需要符合法定条件,街道办事处的紧急救助行为并非法定义务。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老年人可以申请特困人员供养。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等。但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审批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大致包括个人申请、机构受理、立案调查、社区证明、政府批准等。同时,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实践中,街道办事处即使对老年人进行个案救助,也不能简单认定为履行社会救助的法定职责。具体到本案,老人何某某独居在家突发中风,作为赡养义务人的何某却不予理会,街道办事处将老人何某某送至医院,并为此垫付医疗费、护理费,该行为是基层政府有所担当的具体表现,值得称赞。在老人何某某存在法定赡养义务人,且未按照社会救助程序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的紧急救助行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救助,何某主张街道办事处系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