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负责人为了公司的“利益”,没有实际购销业务,却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88万余元,用于抵扣公司的进项税款。近日,柳江法院一审判决广西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万元,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广西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医药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包括部分药物批发、医疗器械、消毒用品批发等,赵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赵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后向他人购买山东省坟上县某公司、四川某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开给医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金额共计388万余元,税额共计6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