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显示,原国家食药监局2007年颁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类似案例还有很多,2018年6月19日,国家药监局公布《2018年1-5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信息》,该信息显示,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多家药店和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等医药电商平台通过邮售、互联网交易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根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必须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暂行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在药品交易网站的非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处方药名称、图片、说明书等信息的,必须在该页面上部加框标示“药品监管部门提示:如发现本网站有任何直接或变相销售处方药行为,请保留证据,拨打12331举报,举报查实给予奖励。”
应明确平台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处方药的监管,缪宝迎表示,互联网上的药店违法成本较低,加上互联网业务范围可以遍布全国,属地管辖难界定,这样大大加剧了监管难度和执法难度。
4月20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药品行为增加了相关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缪宝迎认为,一旦新规实施,网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有望减少。根据草案,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备案,履行资质审查、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并明确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