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陕西省中医药条例》获通过,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中医药服务的能力;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同时,《条例》还对中医诊所备案、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具有资质的中医医师按规定多点执业。
在中药保护与发展方面,《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中药材流通体系,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围绕本省道地中药材、特色药材和优势药品,打造中药“秦药”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推广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农企联结、引导股份合作,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水平。为保证中药材质量,《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使用管理。为推动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发展,《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或者协议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