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基层中医药人才短缺现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政策,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在岗位设置、工资待遇、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待、优先;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体系,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条例》还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科研创新发展,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等协同创新,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条例》要求,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省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的整理、研究和利用,推进“长安医学”研究发展和学术传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不得以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为由,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发展资金;应当将具备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