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陕西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审议,对立法目的进行了完善,还对加强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和人员建设做出了规定。
草案修改二稿对立法目的进行了完善,增加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的规定。还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七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促进中药产业工业升级,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药秦药品牌等内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加强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和人员建设的建议,草案修改二稿在第九条第二款关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建设中增加了“配备中医医师”的规定。草案修改稿对“职业资格”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支持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的内容,还对中医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明确了相关标准和要求。
为吸引更多中医人才到基层工作,草案修改二稿对第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在有关方面给予优待、优先。
为进一步弘扬陕西省中医药传统,总结研究陕西历代中医名家及其传承者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五条增加了推进“长安医学”研究发展和学术传承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