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黑龙江医保局发布《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中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要求,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
此《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交易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黑龙江省辖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的集中采购及价格行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责明确的原则,依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从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办法》明确,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参与集采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六种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2.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的;
3.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4.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5.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具有11种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所有产品入围资格,并 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集采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 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1.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高值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2.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3.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入围的;
4.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5.对入围品种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6.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入围品种,影响医疗机构临床诊治的;
7.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高值医用耗材规格、包装等信息与入围品种规格、包装等信息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8.以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取代入围品种进行配送的;
9.违反现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的;
10.恶意申投诉,扰乱集中采购正常秩序的;
11.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2.提供虚假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历史资料的;
3.不按照规定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
4.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入围品种,擅自采购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替代入围品种,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
5.高值医用耗材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收受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成本调查结果可作为是否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依据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对价格异常变动、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竞争不充分以及价格波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拒绝做出调整的药品,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查。成本调查结果可以作为判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依据。
不难看出,此《办法》的发布为的是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采购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