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大家被动物所伤,应第一时间将动物、伤情、周围环境等拍照保留证据,并留下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向周围群众了解动物来源,及时调取监控,固定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012年6月的一天,北京某小区的肖女士也遇到类似情况,在遛狗时,被流浪猫抓伤。肖女士一纸诉状将平时经常喂养流浪猫的乔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乔女士赔偿她医药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3000元。而乔女士则认为,她只是出于善意对流浪猫进行救助,对流浪猫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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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丰台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由于肖女士不定期对这只流浪猫投喂食物,所以认定乔女士是这只流浪猫的饲养者和管理者。根据《侵权责任法》,法官判定乔女士承担流浪猫伤害行为的主要责任,分担肖女士医药费用的70%,肖女士分担30%。乔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