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北京二中院审理此案。法官认为,乔女士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只是一种义务救助的行为,即使她长期投喂这只流浪猫,在法律上也不能构成她对这只流浪猫的占有权,因而乔女士既不是这只流浪猫的饲养者,也不是这只流浪猫的管理者。根据《侵权责任法》,乔女士对这只流浪猫的伤害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令人惊异的是,法官又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乔女士应负的责任。由于乔女士的义务救助,导致附近的流浪猫聚集,从而给附近居民带来了风险,所以乔女士的义务救助行为和肖女士的受伤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乔女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官判定乔女士和肖女士各承担一半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