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赔偿项目是关键问题。法援律师建议受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经鉴定,苟某伤残等级为拾级、误工期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护理人数按1人计算);苟某生活活动自理,无需护理依赖;苟某尚无后续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无法明确其与苟某及李某之间的关系,也未就其与李某之间存在转包关系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且杜某确认苟某的报酬由其发放,故苟某系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指定的工作内容,付出劳动后由杜某支付报酬,苟某与杜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苟某受伤所引发的损害责任,应根据其与杜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加以确定。一方面,登梯拆招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杜某并未为苟某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杜某对苟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实际作业人,苟某应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独自一人登梯操作,且对作业项目并不熟悉的情况下,除了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个人的安全意识及安全防范措施对于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自身安全也非常重要,从事故情况来看,苟某不慎受伤与其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也有一定关联,鉴于苟某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损失。
无奈之下,苟某前往番禺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法援律师详细听取了受援人苟某的陈述,认真审阅了现有的证据材料,并指导苟某收集整理必要的证据材料。
法援律师分析,因苟某没有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广州市番禺区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但苟某的就医凭证可以证实番禺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最终番禺区法院也采纳了法援律师的观点,受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