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日前出台《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负面清单》,明确医疗机构承担费用的清单、患者自负费用的清单。根据清单,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以上两类均不纳入健康脱贫兜底保障范围。
患者自负费用的清单共10条,分别是在非协议或暂停协议医药机构产生的医药费用(急诊急救除外);符合出院标准或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条件,拒不出院或转诊产生的医药费用;患者经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后,符合转普通病房继续治疗的,因患者或家属不愿意转科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入住特需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等产生的医药费用;膳食费、交通费(含救护车费)、生活护理费和其他特需医疗服务费;患者个人或家属自行要求的医药服务产生的费用;基本医保规定的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费用;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等产生的费用;其他违反贫困人口综合医保兜底保障管理规定产生的医药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