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承担费用的清单共10条,分别是医疗机构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患者继续滞留住院的,或不具备基本诊治条件截留患者住院而产生的费用;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发生的费用,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医嘱外滥用药发生的费用;诱导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到药房或门诊购药的费用(医保部门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而产生的费用;将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为目录内支付的费用;将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串换成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医疗机构与患者串通或者冒用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身份产生的医药费用;使用临床实验类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医疗事故造成的医药费用;其他违反贫困人口综合医保兜底保障规定产生的医药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