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另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医学背景的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李解释,医生受到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的约束,但由于医生并非国家公职人员,若上述罪行情节严重,则会以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被处罚。
作为医生收受回扣事件中的不能忽视的一方,医药代表也受到严格限制,如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