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将开始受理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各县(市)医药机构在本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受理,各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各区医保部门申请受理,各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连锁药店在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申请受理。各医疗机构要如实提供材料,如有虚假,将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
各医疗机构申请时应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独立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积极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自愿接受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谈判价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有药品及(或)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现金管理及收费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申请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电子病历系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