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挂念着我们一家,给我们想办法,你们都是好人……”受害人家属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眼含热泪,口中不停地说着感谢的话。
这温馨感人的一幕,就发生在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吕某的家里。
办案检察官关切探望受助人
2019年3月26日,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吕某在341省道与一辆醉酒后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受伤,吕某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为重伤二级,处于植物人状态,生活无法自理。
巨额的医疗费已经为这个本来不太富裕的家庭增添了很大的负担,生活极为困难,然而,因肇事方原因,受害人吕某至今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赔偿。
岚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主动走访调查,与受害人所在地的村委会、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经情况核实后,向被害人吕某的儿子送达《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告知书》,告知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帮助他们申请司法救助。
针对吕某没有表达能力和正常意识的情况,检察官主动多次上门为其办理司法救助,了解受害人病情进展,安慰并鼓励他们积极面对生活。
办案检察官在受助人家中办理司法救助手续
11月5日,4万元救助金到位,办案检察官再次来到吕某家中为他办理相关手续,吕某的儿子代签领取了司法救助金。
办案检察官朱传海说:“刑事伤害无情,法律却有温度。像他们这种家庭中遭遇不幸的人还有很多,我们能做的,就是尽自己的努力帮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救助,将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他们身边,让他们既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又真切的感受到司法温情。”
办案检察官与受助人家属合影留念
法是雷霆万钧,亦是春风万里。
近年来,岚山区检察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尝试多途径、多方式开展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帮助申请人解决实际困难。
2019年以来,岚山区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8户15人,截至目前,已累计为9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6万元,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着力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效。
法律知识拓展
什么是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指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且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哪些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呢?
高检院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了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种情形。
救助申请人必须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作证或者接受人民检察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此外,司法救助与司法办案过程具有关联性,以上案件必须尚处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