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药通常通过发明专利进行保护,发明专利保护期通常为专利申请之日起 20年。然而,由于专利申请一般在研发早期启动,而药品上市往往需要经过大量的临床试验和较长时间的行政审批,待药品上市时,专利保护期可能已经过半,专利权人能享有独占权利的时间远远少于20年。
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又称专利期延长制度,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专利,在其原有保护期基础上,增加额外的专利保护时间,其目的是弥补药品上市前漫长的临床试验和审批消耗的专利期。在延长的专利期内,仿制药不能进入市场销售,原研药的市场独占地位得以延长,原研药企业有更多的时间收回成本并盈利。
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国外实践
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的《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恢复法》(Hatch-Waxman法案)中。根据该法案规定,产品专利到期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延长专利期,如果符合条件,美国专利商标局会相应延长产品专利的保护期。专利期的延长时间为临床试验耗时的一半与美国FDA审批时间之和,最多不超过5年,且产品上市时剩余专利期与专利延长期之和应不超过14年。“产品”包括人用药品、医疗器械、动物药品和食物添加剂等。
在美国推出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之后,日本、韩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也都陆续采取了类似的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日本允许涉及同一药品的多项专利被延长,但只保护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不涉及医疗器械专利。欧洲的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称为“补充保护证书”,其保护药品、植物产品和部分医疗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