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现行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虽然《专利法》及《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均尚未规定与美国类似的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但相关问题一直处于讨论之中。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首次正式提出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即选择部分新药开展试点,对因临床试验和审评审批延误上市的时间,给予适当专利期限补偿。2018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决定对在中国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给予最长5年的专利保护期限补偿。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预示着我国将在医药领域推行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这对国内外创新药企业的产品在我国的研发、上市起到了激励作用。
药品数据保护制度
在药品数据保护制度下,符合条件的药品上市后,药企可以申请对该药品的试验数据获得一段独占的保护期。在此期间,审评机构不应通过其他申请人以该企业使用的药品试验数据为依据提交的申请,并应防止这些数据被不正当使用。
药品数据保护制度的国外实践
美国的Hatch-Waxman法案最早提出了药品数据保护制度。该法案为仿制药的审评审批设置了简化新药申请制度,即仿制药审批不需要进行全部临床试验,只需提供对应的原研药临床试验数据,以及该仿制药和对应原研药的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这一举措大大降低了仿制药生产企业的成本和时间投入。为了平衡仿制药企业和原研药企业的利益,该法案同时赋予原研药企业一定的药品数据保护期,使得在该期间内原研药企业的试验数据不被仿制药企业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