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在采纳上述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药物类型细化和提高了试验数据的保护年限,包括对国内批准上市的创新药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对罕见病用药、儿童专用药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对创新治疗用生物制品给予12年数据保护期,并区分试验数据从国内、国外或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取得,规定了不同年限的数据保护期。此外,《征求意见稿》就试验数据保护的具体申请和审查程序也做了进一步规定。
专利和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双轨保护
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弥补专利保护期
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实施能够弥补药品在上市前用于临床试验和审批的时间,从而使创新药的专利保护时间能与其他类型的专利保护时间大致相似。这可以使创新药企业通过享有更长时间的市场独占期来收回成本并盈利,有利于维持和激发创新药企业进行研发的积极性。
实行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举措。这一制度与其他简化临床试验审批、进口药上市审批的制度相配套,有利于吸引国外的原研药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进行研发和上市,既可以促进国内创新药的研发和上市,也有利于进口药进入中国。
此外,我国目前也在同时促进仿制药产业的优化发展,而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作为着重保护原研药企业的制度,有利于平衡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的利益,促进我国医药领域的平衡发展。
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数据独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