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2 月 8 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 号)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明确提出推进 " 互联网 + 药品流通 "。发挥 " 互联网 + 药品流通 " 的优势和作用,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 " 网订店取 "、" 网订店送 " 等新型配送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发布《关于促进 " 互联网 + 医疗健康 " 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 号),该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明确对线上开具的处方经过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配送。
文件同时明确指出,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复诊续方。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