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卸招牌受伤后,工头拒绝为其支付手术费用,并将伤病中的他拉回同乡住处。无奈之下,外来务工人员苟某来到了番禺区法律援助处,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收集证据,诉至法院,最终获得10万元的赔偿。苟某日前特意赶制“尽职尽责,为民解忧”的锦旗,送给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如果没有法援律师的尽职尽责,我的赔偿款肯定要不回来”。
受援人苟某在广州打拼多年,2018年3月份,同乡李某介绍其到自己所在的工程队做电焊工人。苟某向工程队工头杜某说明了自己虽懂电焊操作,但没有考取焊工技术职称,杜某表示懂操作即可,当天即可上班,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290元一天,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杜某也没有为苟某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意外保险。
2018年3月23日,杜某安排苟某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市场进行招牌拆卸工作,在拆卸伸缩伞时,伸缩伞突然弹出并砸向苟某,导致苟某从两米高的梯子上摔下,事发后昏迷约1小时。
医生诊断苟某左足跟粉碎性骨折,建议住院行手术治疗,如不选择手术治疗,不排除骨折处愈合不理想。然而工头杜某拒绝支付手术费用,并将伤病中的苟某拉回同乡李某住处。
2018年3月29日,杜某通过李某将260元生活费带给苟某,并明确答复其将昏迷状态的苟某救醒,已尽人道义务,苟某的腿伤与其无关,而且招牌拆卸工程其已转包给李某,苟某有什么要求也应找李某协商解决。
无奈之下,苟某前往番禺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法援律师详细听取了受援人苟某的陈述,认真审阅了现有的证据材料,并指导苟某收集整理必要的证据材料。
法援律师分析,因苟某没有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广州市番禺区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但苟某的就医凭证可以证实番禺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最终番禺区法院也采纳了法援律师的观点,受理本案。
本案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确定赔偿项目是关键问题。法援律师建议受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经鉴定,苟某伤残等级为拾级、误工期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护理人数按1人计算);苟某生活活动自理,无需护理依赖;苟某尚无后续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无法明确其与苟某及李某之间的关系,也未就其与李某之间存在转包关系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且杜某确认苟某的报酬由其发放,故苟某系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指定的工作内容,付出劳动后由杜某支付报酬,苟某与杜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苟某受伤所引发的损害责任,应根据其与杜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加以确定。一方面,登梯拆招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杜某并未为苟某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杜某对苟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实际作业人,苟某应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独自一人登梯操作,且对作业项目并不熟悉的情况下,除了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个人的安全意识及安全防范措施对于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自身安全也非常重要,从事故情况来看,苟某不慎受伤与其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也有一定关联,鉴于苟某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损失。
法院判决杜某向苟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赔偿金40108.8元;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金64763.51元,赔偿金合计104872.31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受援人最终拿到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