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试剂赠设备”在流行
近两年,一种“招试剂赠设备”的招标模式在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项目中快速流行。
所谓“招试剂赠设备”是指采购人(医院)公开招标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试剂),附加条件是“提供配套检验设备供使用”,有的还要求供应商“为医院提供实验室改造并承担费用”。
问题不单在招试剂时出现,一些大量使用专用耗材的采购人招标也要求(免费)提供设备,类似情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这样的招标合法吗?
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有偿”即“不得免费”。“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这是法律法规早有的明文规定。采购人如此招标,违法是不言而喻的。
招标试剂是旗号,非法索要赠品(设备)、回扣才是其主要目的。
这是公平交易吗?
看得出来,采购人研究过法规条文,推敲过的招标文件以“提供配套检验设备供使用”的文字,规避了“赠品”“免费”“回扣”等敏感用词,对设备所有权的归属也有意不提。业内人都心知肚明,设备不管是无偿赠送或者无偿租用,还有实验室改造费用,都属“赠品回扣”,是法规明令禁止的。
医院“用完试剂再回款”已是试剂回款多年的行规。这样,医院基本上不占用自己这部分流动资金就可以经营,说穿了,是借着试剂供应商的钱(融资)在经营;
为追求利益更大化,现在设备也不买了让供应商“提供”(不说是赠送),不管算是赠送,或者算是分期付款的购买,反正售后服务和维修配件,医院既不操心也不掏钱,也全要供应商包了;






























